2007年4月2日 星期一

衝突的發生

繼上次被車商擺道,今天又被美國人將了一軍…

在3月21還是22日我便將和室友一起簽好的"informing form",要告訴mananger我們在一個月要搬出的通知交給經理,無奈那天看辦公室空無一人,我問過frontdesk後,好心的黑胖女人便說要幫我交給經理,要我別擔心。我心裡想這樣事情該不會有問題,便沒有再去double check。今日想要問問經理有沒收到並詢問下月房租要什多少錢,才知經理根本沒有收到。我不知道這樣要算我的責任還是他們的責任,難道我交給frontdesk後還要確認有交給經理才是完成嗎?總之,那經理第一個答案是我們要交到5月2日,就是一個月後才算可以搬出,但我堅持我有交給frontdesk且描述那黑女人的形象後,經理說要明天才回答我們。

這件事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,我也不是對那樣一點錢在乎,只是不喜歡又被擺了一道,也不想又吃悶虧。美國人就是要爭他們才會給你應有的權力吧,再一點,maryland的規定(見(f)(iii))是只要15天前通知就可以,如果各位有要簽約時可要看清楚,不過這不是我要爭取的重點,只是要順道一辯他們不合理的地方…

氣完就算了,還是別壞了自己的心情,我看我是做不到耶穌說的右臉也給人打,陪人走第二里路的…

2 則留言:

  1. 如果租期為一年,出租公寓大多要求 60 days notice,月租的則是 30 days。
    其實州法的規章有時並沒有合約的效力來的大,而合約只要不違法,你簽下去就算數囉,所以實際的 notice perior moving,要看所簽的合約裡的記載。

    總之是一次經驗,遊戲規則怎麼寫,還是得怎麼玩。

    最後這個經驗告訴我們,黑女人的話不要相信??哈哈,開玩笑的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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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老狗真是辛苦你了
    我將你的個人經驗網摘到烏龍BBS(www.oolongbbs.com)上喔, 謝謝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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